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和增强上市公司质量将产生重大影响。而日前,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差别。《暂行办法》规定的QFII买卖的是上市公司的挂牌交易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由于时间相差不大,市场消化出现了障碍,很多人把两个政策,一个“通知”和一个“办法”给搞混了。日前,证监会的人士为此特别重申,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所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实际上,如果简单的理解就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现在外商都可以参与交易,不过在政策上,分别是由两个政策来实现的,一个是“通知”,解决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问题;另一个是办法,解决的是流通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