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据介绍,我国1995年曾因法规不健全而暂停了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由此搁置了大量的市场交易,错失了大量的机会。现在机会来了,政策已经清楚表明,未来券商如果转进投资银行业务,机会是大大的。现在的市场是由上市、股份交易和债券等组成的,券商要脱困,何必死盯着上市(IPO)一块不放呢?现在上百亿的项目还有的是,而且很明显,上述规定中也一如既往地含糊其词,比如需要到处去搞批件就是一例,这就为中国券商提供了发挥的空间,真要是透明了,那可能就没国内券商的份了。